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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章 嫌疑人需要自证清白(第2页)

没有人规定,不能够在游泳馆里看刑法书。

这个点其实不重要,张三想看什么是他的自由,哪怕是带了一本封面女郎在那里研究也无伤大雅。”

“第二个点,也是案件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要因素,那就是张三是否知道李四的紧急情况。”

“李四溺水了,需要救援,而张三在的警方的询问时态度更是十分的猖狂。

他说老子知道李四溺水,他也问我索要游泳圈,我把刑法书翻了一遍,现没并有法律规定说我必须要给他游泳圈。

张三的口供中,明知李四遇难见死不救,在加上李四家属的证言,证明李四和张三是有矛盾冲突,那他的行为就不在是单纯的见死不救。”

“朋友见死不救不犯法,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而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没有做的情况。

而日常生活中,见死不救很有可能会被判有民事责任:

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

其次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案件中,张三如果十分嚣张的回答自己就是不救,很有很能会构成故意伤害而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换个说辞,如果张三在口供中明确指出,自己不知道李四遇难,还能构成犯罪么?

在案件中,李四来回折腾,导致体力不支而后腿抽筋,这是他遇难的主要原因。

张三因为研究刑法,把自己的所有精力都放在了刑法之中,完全不知道李四的情况。

从游泳馆的监控摄像头可以看出,张三确实不知情,因为他的注意力从始至终都在刑法书里,那他的行为就肯定不是犯罪。”

“张三的解释执法单位会听么?”

“讲个笑话,疑罪从无!!”

“不说了……”

网友们又谈起了自己的不满,皆有真实遭遇所验证。

“看了你们的弹幕,我也大概明白了你们所说的是什么。”

李晨一脸严肃的开始解释:“我们不能排除不合理的审讯和问话,但能不能构成犯罪还是得看证据。

这里是有个矛盾的点,就是我们是否需要自证清白。

先,执法单位找到你,就代表着伱有可能涉及到了违法犯罪的事情。

有证据指向这件事情可能是你做的,那你就得证明这件事情不是你做的。

而武协部门,他们负责的是立案侦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节点,有很多律师在网上说这一环节不重要,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我们没有办法介入。”

案件的初始阶段,武协所立案侦查还没有结束,律师不能查看证据。

而在第一阶段中的第一口供,又被视为主要口供。

这个世界的法律,互相矛盾的点还有不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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