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唱片从最开始的选歌,到最后的铺货面世,大体有11至13道工序,每一步都可以说是至关重要,任何一步都影响着一张唱片成片后的质量与销量。
为了销量、业绩、市场等多方面的考虑,为了不辜负林孝言呕心沥血搞出来的两张唱片,自鄭冬汗以下整个宝丽金唱片香江分公司员工全体动员,不惜一切代价为林孝言跟張帼蓉的唱片录制工作铺路,大有不成功就成仁的决心。
鄭冬汗下了血本集合全香江最出色的唱片界幕后从业人员,从RB分公司借调来最优秀的录音师、混音师,唱片工厂更是提前得到通知调试好机器做好压片准备,就连唱片封面也不惜血本,接连征招了1o位享有盛名的美术师日夜赶工。
对十位美术史提供来的唱片封面,没有一个能看的眼的林孝言,倒不是觉着这十位美术师的绘画功底有问题,而是他们的绘画思维局限于这个年代,让见过无数经典唱片封面的林孝言,感觉总是缺少让人眼前一亮的新意!
林孝言只能打开自己的记忆库,从中选了一个唱片封面交给了郑东汉。
整张封面的背景板是在蓝天白云之下,他自己带着大墨镜的大头像印在当中,在墨镜倒映着一群歌迷在演唱会狂欢的缩影,这也算是他对未来成名后的一种期待。
跟鄭冬汗沟通后,他象征性意义的收取了每张唱片1毛钱的封面著作权收益。甭管是多是少,该他得的收益,一分钱唱片公司也别想省!
顺带提一句此时的版权问题,Z国是于1992年才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o月3o日该合约才对Z国生效。
换言之,在1992年以前,Z国可以随意抄袭任何国家的一切文化作品,还能让世界拿Z过没招!
版权的保护与专利权、商标权一样,具有极强的地域性。随着未来“一家人两个待遇”的实行,自1997年6月3o日以后,香江成为Z国的特别大家庭,这一地区的版权保护法才生了重大的变化。
版权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立法,一种是司法。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香江现时并没有独立的版权法,对版权的法律保护,与鹰吉利连为一体,凡在鹰吉利获得版权的作品,在香江自然受到保护,反之亦然。
鹰吉利的1956年《版权法》于1972年加某些修改,延伸适用于香江,成为香江现行版权制度的基础。
根据1956年《版权法》的规定,版权由于创作而自动产生,因此不需要注册就可以受到1956年《版权法》的承认和保障。
承认和保障的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原创作品,即原著。
包括一切可以找到“作者”的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和绘画、雕塑、摄影、建筑、工艺品及其艺术作品等等。
第二类是指机械制作品的版权,这类实际包括了一切不易确定的“作者”或者根本没有作者的制品,如录音、电影、电视和无线电广播、印刷品版本的版式等。
“版权”(copyright)是鹰吉利、米国法系的概念,从其鹰文原词可以看出,版权的最初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
鹰吉利、米国法系国家从未将版权看成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将它视作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
与此相适应,版权的侧重点也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被单纯视为作者财产,而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
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自由转让。
同时,雇员在受雇期间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被视为是雇主而非雇员的财产,其版权由雇主享有,有的鹰吉利、米国法系国家甚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视雇主为作者。
“著作权法”是大6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right)。与鹰吉利、米国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6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更多的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财产。
因此大6法系的著作权法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较多限制,对人身权利则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有的大6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著作权转让。
同理,对于雇员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况下雇员仍然能够原始取得著作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受让或者被许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财产权。
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和,“著作权”和“版权”在概念差别也在缩小。
不过,版权制度与著作权制度的诧异毕竟没有消失。
顺便说一句,Z国的法律主要是从RB“借鉴”过来的,而RB又是接受的德艺制法律体系,而德艺制是典型的大6法系国家。
因此Z国虽然在《著作权法》面规定了“著作权”和“版权”系同义词,但是在叙述时还是按照大6法系国家的特点使用“著作权”的说法。
《世界版权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
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凡在成员国中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
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
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在香江取得版权的作品,必须是由“具资格的人”创作的,“具资格的人”即和香江有关系的人。
具体地说,一是指在整个作品的创作期间或绝大部分期间,作者为鹰吉利人,或者为香江或实施鹰吉利版权法任何地区的居民。
二是指在香江、鹰吉利或实施鹰吉利版权法的地区次表作品的人。
另外,属于所谓“国际版权”的作品,也可取得香江的版权。根据1979年枢密院版权(国际公约)令的第三段,凡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者《世界版权公约》有关的国家的作品,其版权在香江均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