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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第2页)

不懂法你就别瞎说啊!

许遵却是精神来了,问道:“你此话怎讲?”

他是琢磨过来了,张三告他只是一个幌子,给阿水翻案怕才是他的目的。

张斐道:“小民在被审过程中,得知阿云在被缉拿之后,就立刻认罪,不知是否?”

许遵点头道:“是有此事。”

张斐道:“小民若没有记错的话,在真宗皇帝时期,曾因有犯人喊冤,指责衙役严刑逼供,导致冤假错案。

故真宗皇帝收回衙役的司法审讯权力,只有刑侦审讯。”

这货挺专业啊?

许遵不禁对张斐另眼相看,点头道:“你说得很对,衙役并没有司法审讯的权力。”

跟后世类似,警察问供,属刑侦审讯,法院的审问,才叫做司法审讯。

张斐立刻道:“阿云是在衙役缉拿之后,便立刻认罪。也就说,可以以自首论处。”

自首不是指一定得自己跑去衙门认罪,才算是自首。

在北宋未经司法审讯,便主动招供,也可属自首情节。

这也是鼓励大家自首,避免消耗官府的人力物力。

许遵捋了捋胡须,道:“言之有理。”

张斐立刻道:“而在自首律例中,又有一条,免所因之罪。”

许遵、徐元同时念道:“免所因之罪?”

二人一时都未想起来,许遵当即命刘海取来《宋刑统》,翻阅一番。

果真是有这么一条,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中。

“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

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细啊!

这都能找出来!

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点点头道:“不错,是这么一条。”

张斐道:“根据此条律例,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且有自首情节,皆免盗窃之罪,只追究其伤人之罪。”

“不错!”

许遵点点头。

何为免所因之罪,其实很简单。

比如说,你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导致你伤害他人,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不是伤人,而是盗窃,也就是因盗窃而伤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若自首的话,律法就只追究你伤人之罪,而不追究你盗窃之罪。

这就是免所因之罪。

如果盗窃加伤人,那是要判处死刑的。

但如果只追究伤人,那就根据伤人情况来定,但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这在大宋是非常合理的。

如果不这么立法,那就会导致,一旦出现因盗而伤的情况,就会直接杀人灭口,反正也是死。

若给他一条活路,可能能够避免伤及无辜,甚至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张斐立刻道:“根据我朝律例,盗杀之罪重于谋杀之罪,那么由此可推断,此条律例也适用于谋杀之罪。

那么有自首情节的阿云,自然也适用于此条律例。

而阿云是因谋杀而伤人,根据免所因之罪,自然得免除谋杀之罪,判阿云伤人之罪。”

张斐根据宋刑统的案例推论,免所因之罪,并不只适用于盗杀罪,谋杀罪也可。

这边的徐元听傻了。

这样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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